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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后,请使用传真(+82-2-887-1120)、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法,递送我方可以证明本人是盲人的证件复印件才能进行正式注册。 在使用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法递送时,请记载“音乐康复中心注册用”并下边必须记上姓名和电话号码。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为,关于西罗亚盲人福祉馆附属盲人音乐康复中心(以下简称“音乐康复中心”)面向会员提供的服务、音乐康复中心网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音乐康复中心与会员之间制定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 第一项,在本条款所使用下列词语,以及应具有以下含义: 1. 会员:指为接受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与音乐康复中心签订使用协议并取得帐号的使用者。 2. 帐号:指为识别会员以及会员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会员自己设置并音乐康复中心赋予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3. 密码:指为确认会员取得的帐号与会员一致与否并保护会员的权益,会员自己设置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4. 使用协议:指为接受本网站提供的服务,通过本条款音乐康复中心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 5. 解除:指音乐康复中心或者会员解除使用协议。 第二项,本条款所使用词语的定义,除了在第一项里制定的之外,其余的词语按照相关法律以及交易惯例理解即可。 第三条、使用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第一项,本协议可通过网络在网页上查阅或借由其他方式告知给会员就可因此生效。 第二项,如音乐康复中心发生合理的理由,可以变更本条款,若条款有所变更立,即按照第一项的方式告知。但,有关会员权利或义务的重要规定变更,应该最晚告知七天前。 第三项,如会员不同意变更的条款事项,可以随时终止使用网站,并解除使用协议。若条款生效日以后还持续使用服务的会员,可被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四条、协议的适用 关于使用网站服务就适用本条款,本协议未明示的项目,根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有关情报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使用协议的成立及签订单位 第一项,使用协议通过音乐康复中心接纳会员注册申请而成立。 第二项,使用协议以会员的帐号为单位签订,一人要取得一个帐号使用,不可获得两个以上的帐号。 第六条、使用申请 第一项,希望使用服务的用户,要进入网站以实名来申请注册,音乐康复中心应该把本条款的主要内容告知给申请注册的用户。 第二项,用户在注册过程中记载的所有信息,被视为真实资料,如用户记载虚伪信息,不可享有法律保护,还会受使用服务上的限制。 第三项,会员可分为盲人会员和非盲人会员,盲人会员应通过传真(+82-2-887-1120)或电子邮件(braillemusic@hotmail.com)提交福祉证件或可证明盲人的其他证件的复印件。 非盲人会员可以使用盲人专用服务除外的留言板和会员空间等部分服务。 以盲人会员注册后,还未认证福祉证件而在等待状态下,可以使用跟非盲人相同的服务。 第四项,会员申请注册后,通过登入网站可以了解注册指南和注册状态等会员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注册许可 音乐康复中心先确认申请注册的用户是否本人之后接纳注册,此时给会员通知使用服务时所需的内容。 第八条、关于申请使用,许可及不许的限制 第一项,音乐康复中心有权不许下列条件的注册申请: 1. 以他人名义申请或非实名申请 2. 填写的使用申请书内容虚伪不实 3. 因申请注册用户的承担责任理由,不宜许可使用 第二项,如音乐康复中心在服务系统上发生错误,直到解决问题,可以延迟注册许可。 第三项,音乐康复中心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不许或限制使用申请时,必须立即通知用户。 第九条、帐号赋予和修改等 第一项,根据音乐康复中心的公告和服务使用指南所制定的内容,本中心给会员赋予帐号。 第二项,如帐号属于下述条件,跟用户达成协议可以修改帐号: 1. 帐号以用户的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等为组成,会发生侵犯隐私 2. 帐号令他人憎恶或引发伤风败俗的情况 3. 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第三项,其他有关账号管理和修改的事项,按照音乐康复中心的公告及服务使用指南所制定的内容而定。 【第三章、缔约各方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条、音乐康复中心的义务 第一项,如音乐康复中心承认使用网站的会员建议的意见或不满有正当理由,必须把它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会员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第二项,音乐康复中心运营网站,应谋求会员的便利,提供稳定的服务而努力。 第三项,音乐康复中心为提供持续与稳定的服务,如发生系统障碍,应当立刻修理或恢复。但是,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或中止网站服务。 第十一条、保护用户隐私和管理 第一项,音乐康复中心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等有关法令,应该保护当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网站服务时新增的个人信息。但音乐康复中心的官方之外链接的网站不适用音乐康复中心的个人信息管理方案。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利用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 1. 履行提供服务等的使用协议 2. 会员管理 3. 发送公告和个别会员指南内容 第二项,音乐康复中心不会在未经会员同意下,把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除非有下列情况: 1. 对犯罪刑侦的目的、情报通信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或根据其他有关法令所定的程序,提出要求 2. 以数据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为目的,把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来提供 3. 为了送货业务,给送货公司提供用户的最小的信息(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三项,管理网站会员个人信息的负责人为晓明音乐组组长(吳泰勳);地址和联系发布方式为:首尔特别市冠岳区南部循环路1717,+82+2-800-0670。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有可能会变动,如有变化就会在网站上公示。 第四项,会员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可以自己修改错误。查阅和修改的方式与注册方式一致,详细的内容请参考音乐康复中心的公告和服务使用指南所定的内容。 第五项,会员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网站使用合同,音乐康复中心必须在承认注销的同时,立即删除该会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第一项,如会员的地址及联系信息等使用协议内容有所变动,及时通知音乐康复中心。 但无法修改为服务管理需要的实名和电子邮件等。 第二项,如会员在注册时记载的个人信息有所变更,须网站上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给音乐康复中心。 第三项,关于会员未通知音乐康复中心第二项的变更事项而导致的损失,音乐康复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项,禁止会员做以下行为 1. 不正当使用别人的账号 2. 传送过分大量的信息,干扰服务的稳定运营 3. 持续传送收件人不愿意的广告性信息(spam mail)、淫秽、暴力等内容 4. 引发信息通信设备的错误操作或破坏信息等后果 5. 侵害音乐康复中心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破坏音乐康复中心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干扰业务 7. 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释上的非法选举活动 8. 危害善良风俗和其他社会秩序 9. 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未经音乐康复中心的同意而擅自用于商业目的 10. 做违犯‘情报通信相关法令’的行为 11. 擅自更改音乐康复中心所提供的信息以及随意发送或上传与音乐康复中心无关信息(例如电脑软件)的行为 12. 其他非法或不当的行为 第五项,会员必须注意帐号和密码的保密,也应对于把帐号转让给他人而发生的所有情况,承担责任。 第六项,会员应遵守本条款以及相关法令,不应做明显打扰音乐康复中心业务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的限制及停止】 第十三条、 服务的限制及停止 第一项,在发生战争、事变、自然灾害等的国家紧急状态,也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可能性,或者根据《情报通信事业法》,基干通信事业者中止电气通信服务等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音乐康复中心会限制和停止部分或整个服务。 第二项,按照第一项的规定,音乐康复中心要限制和停止部分或整个服务时,须向会员事前通知其原因和期间等。 第十四条、限制使用服务 第一项,音乐康复中心对于以下条件的会员可以限制或终止使用服务。但如限制使用服务或者终止服务,必须施行七天前向会员通知此内容并给会员予以提出意见的机会。 1. 不履行第十二条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制定的义务 2. 被揭发虚假注册 3. 情报通信伦理委员会所要求的使用限制对象 第二项,根据前项所规定的内容,收到帐号封停的会员可以对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音乐康复中心要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在此期间帐号封停措施也会同时延期。 第三项,音乐康复中心在帐号封停期间中,如确认此帐号封停的理由已消除,及时解除帐号封停。 第四项,音乐康复中心在限制会员的使用服务时,其具体的标准按照音乐康复中心的公告和使用服务指南而定。 【第五章、暂停以及解除】 第十五条、暂停 如会员因发生一段时间不需接受服务的事由要求暂停使用服务,或者需要延长暂停使用服务的期间,明示其理由和期间,申请给音乐康复中心。 第十六条、解除 第一项,若会员愿意解除使用协议,应亲身通过访问、电话或网站提出申请。 第二项,音乐康复中心根据前项规定收到解除申请,先确认解除可否,次日就进行解除。 第三项,音乐康复中心对于由个人原因进行解除的会员,过一周后可以再接纳申请注册。但是,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被解除的会员,申请再注册时,要通过网站运营团的会议,决定再注册可否并通知其结果。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资料及帖子的管理 第一项,音乐康复中心为了建立健康的通讯文化以及提高服务运营的效率,属于以下条件的资料及帖子,可以采取删除、移动、拒绝上传等的措施。 1. 可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及帖子,有利害关系人的删除要求,或者引起音乐康复中心被起诉、被举报的资料及帖子 2. 包含着可危害服务的病毒等的资料及帖子 3. 其他会员的使用服务带来明显障碍的资料及帖子 4. 按照情报通信相关法令以及刑事相关法令,国家机构要求删除的资料及帖子 第二项,如音乐康复中心采取前项提及的措施时,应其内容通知给会员。但是需要紧急措施时,可以先采取措施后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著作权及使用限制 第一项、会员通过上传帖子及传送资料的方式提供资料和帖子的行为,如无明示的反对意思,可视为会员授予音乐康复中心完全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第二项、对于音乐康复中心上传的著作物,其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音乐康复中心所有。 第三项、会员不许为盈利目的,把通过本网站所获得的信息及文件复制、传送、出版、发布等。 第四项、前项提及的行为根据音乐康复中心的公告及服务使用指南的规定,日后也可撤销。 【附则】 1. (生效日)本条款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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